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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7.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具体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用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

  8.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拟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人民银行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

  9.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1、7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4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5、6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公司)在提交上述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市金融办受理和审批,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七、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建立管理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市政府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责任,并指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由金融办牵头)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以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报备的报表和资料为基本工具并结合(非)现场检查等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

  2.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

  3.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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