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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贷款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四)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以及相关操作规范,增强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提高贷款质量;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五)财务会计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投资人或发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市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六)信息披露和报备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政府工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报送以下报表和资料,抄送东莞银监分局;其中第1项和第2项资料须同时报送市财政局:

  1.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2.按规定报送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统计信息资料,其中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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