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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2月):建立东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试点工作部署,做好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择优推荐工作。

  (二)报批组建阶段(2009年3月):完成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申报及复核工作,报省金融办依法审核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

  (三)试运行阶段(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总结推广阶段(2009年10月起):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市的推广力度。

  四、组织形式和准入标准

  (一)组织形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指导意见》和《通知》的有关要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东准入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本市骨干企业中选择。在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准入标准

  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可有2个以上;其申请前1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2.一般投资人准入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贷款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一般投资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其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单个一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单个一般投资人持股不低于1%;其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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