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金融办职责
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牵头协调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推进;加强与市工商局、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市公安局以及市财政局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总结试点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市工商局职责
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实施年检,确保其合法经营。加强日常巡查,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职责
对资金流向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资金运用和违法违规行为,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会同金融办、银监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东莞银监分局职责
及时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时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金融办、人民银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政策宣传、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市公安局职责
配合金融办、工商、人行、银监、财政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市财政局职责
依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财金〔2008〕28号)及《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等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试点部署和工作时间安排
以“资源整合、择优选择、确保可批”为原则,在本市范围内择优推荐2~3家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并在省金融办的指导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我们将分四个阶段稳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