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四川省、阿坝州和汶川县的监督。各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责任主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及供应单位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市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进行指导,对项目落实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和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援建资金通过市财政安排、社会募集等多渠道、多形式筹措,统筹安排使用。

  市财政设立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金规模按全市地方财政上年一般预算收入的1%控制,2008-2010年一定3年,每年专项安排。

  除有明确捐赠意向的资金外,社会捐赠资金余额和新的捐赠资金应纳入统一的账户,根据我市援建资金需求考虑,集中统筹用于我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

  援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另行安排,不得在援建资金中列支,援建工作经费账户与援建资金账户要彻底分开。

  第十八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对“交钥匙”项目参照我市基建工程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单独设立账户。“资金补助”项目的援建资金,根据市工作小组意见,拨付给映秀镇政府指定的援建专户。

  第十九条 援建资金用于“交钥匙”项目的,参考《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项目资金的拨付,须履行相关核准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拨款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按照经市领导小组同意的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援建方式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单位将“交钥匙”项目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下达)至市会计核算中心专门开设的援建项目专户。

  (二)由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和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告和填写援建项目用款审批表。

  (三)项目用款审批表经监理公司审核并加具意见,市工作小组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交市财政局办理有关拨款事宜。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作小组意见和建设进度审核后出具拨款通知,市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支付,直接拨付施工单位、物料、劳务供应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