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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采取“交钥匙”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环评等前期报批手续按规定由映秀镇政府负责。项目审批后,市工作小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映秀镇。

  第十二条 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实施的项目,由映秀镇负责组织建设,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是汶川县各有关部门。我市只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市工作小组负责进行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采取“交钥匙”方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取得当地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建设的相关意见,资金来源和组织实施方式明确,且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已经完成,依法履行有关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采取“交钥匙”方式实施的项目,为保证援建项目的快速、高效推进,节约财政资金,以及便于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根据映秀镇援建项目总数多,单个项目投资规模不大,施工地点范围面积少的情况,除对个别单项投资额特别大,或对实施单位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可集中作为整体考虑,其中所有“交钥匙”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可分别确定1个实施单位,项目施工可选择若干施工单位进行承包。市工作小组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有关实施单位。

  承担项目代建、总承包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经营业绩和建设实施能力,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质量等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和四川省、广东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采取“交钥匙”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工作小组组织,邀请映秀镇派人参加。采取“资金补助”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竣工验收由映秀镇组织,市工作小组派人参加。竣工验收应当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是否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进行查验。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后,支援方应向受援方移交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移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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