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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交通、市水利、卫生、城建、规划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开展相关管理、监督工作,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援,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按照统筹规划、协作共建、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在受援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以及汶川县有关投资管理规定,以确保援建工程的质量和投资效益。

  援建资金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以及汶川县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并采取集中使用和统一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以确保资金安全和运作高效。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项目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对口支援范围,符合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四川省和汶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映秀镇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符合映秀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七条 项目总体方案作为我市对口支援映秀镇灾后恢复重建的基本任务,必须符合映秀镇的总体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对口支援范围。市工作小组要统筹考虑,在与映秀镇政府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订我市的援建项目总体方案报市领导小组,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和汶川县政府、省工作组审核后按程序上报批准。

  第八条 按照省下达的对口援建项目投资计划,市工作小组按“成熟一批,上马一批”的原则,提出拟实施项目投资计划建议、援建方式及资金来源初步方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同时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工作组备案。计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市工作小组需及时申报调整计划。

  第九条 我市援建项目的援建方式主要有“交钥匙”和“资金补助”两种。技术含量较少、建设难度较低,建设地点分散、总投资不大以及援建资金支出占项目总投资比重不大的项目,可采取“资金补助”方式实施,其他项目采取“交钥匙”方式实施。援建方式的确定由市工作小组与映秀镇政府协商后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 我市每年对口援建实物工作量不低于本市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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