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东莞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对口支援汶川县映秀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对口支援汶川县映秀镇灾后恢复重建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广东省对口支援汶川县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援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我市财政性资金,以及市慈善会、红十字会接收的捐赠资金投入用于映秀镇恢复重建的项目。经营性项目的管理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
第三条 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我市对口援建工作。领导小组向灾区派出市对口支援映秀镇恢复重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开展工作的责任。有关部门派出人员同时接受市工作小组的协调和领导。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建筑质量监督以及新型防震建筑材料的应用等工作,并按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援建资金的统筹安排、项目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审核拨付、项目预算结算审核等工作,并按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
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等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要求派出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