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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4、取消一批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5、理顺审批职能,明确审批责任。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各部门要认真理顺各自的审批职能定位,对确需调整审批实施机关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

  1、做好省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对省政府下放的审批项目,各部门要尽快熟悉了解下放项目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规定,建立起与下放管理事项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审批指南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并根据职能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内部机构设置,充实配备相关工作人员。

  2、推进审批权限下放。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管理的要求,积极探索审批权限下放的经验和做法。对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基层职能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采取授权或委托方式将部分审批权下放到镇街或基层职能部门。凡是可以由镇街政府自行确定并承担管理责任的事项,不需要市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镇街自有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等事项,原则上下放给镇街政府审批和管理。

  3、加强对下放权限的管理和规范。有审批权限下放的部门要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推进放权工作有序进行,规范行使下放权限。要做好对被授权或委托单位的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有效实施,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加强对审批对象的宣传工作,让其了解有关审批权限下放的政策,不因审批权限下放影响群众办事。

  (三)改进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1、完善窗口办事制度。已建立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镇街和部门,要健全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大厅)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创新服务举措,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增加进入服务中心(大厅)办理的审批项目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未建立行政办事服务中心的镇街和部门,要抓紧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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