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4、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下移管理重心,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
5、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1、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在前三轮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加大对审批事项的清理和规范力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社会。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各部门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2、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3、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凡违反《
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予执行。对其中不适应我市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的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