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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核实登记备案资料

  市教育局对符合对象范围的代课教师分类造册,核实有关资料。有关工作已在2008年10月底完成。

  (二)组织第一次招录合同教师的考试和考核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局统筹组织招录合同教师的考试工作(报考条件、考试方式、内容和程序安排等另行公布),考核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有关工作在2009年4月底前完成。

  (三)办理聘用手续

  通过考试考核,并完成公示程序的代课教师,经市教育局核准,聘用为我市合同教师,根据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报市人事局、市机编办和市财政局备案。有关工作在2009年5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第二次招录合同教师的考试、考核和聘用

  参照第一次执行,有关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

  (五)辞退人员

  未获录用为合同教师的代课教师,一律予以辞退,并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有关工作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成立我市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教育、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统筹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按期完成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工作目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招录合同教师的资格条件,精心组织,公开、公平、公正地完成招录工作;要认真做好未获录用为合同教师的代课教师的辞退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经济补偿工作,有关镇街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管理

  要建立防止代课教师问题反弹的长效机制,修订我市中小学校新聘教师基本条件,制定我市招录教师办法,坚决把好招聘教师关。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核定编制配备教职员,招录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我市教师队伍。对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需要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市直属学校报市教育局批准;各镇街办中小学报各镇街宣传教育办公室批准,送市教育局备案。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聘用期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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