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
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
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