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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笔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地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
  6、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7、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8、房地产评价报告书;
  9、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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