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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各县(市、区)和清远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及2010年度保护考核目标分的通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2009年度各县(市、区)和清远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及2010年度保护考核目标分的通报
(清府办〔2010〕4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清远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清办发〔2009〕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2009年度清远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了考核,并确定:达到年度考核目标分值的,考核结果为合格;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2分以上(含2分)的为良好;超出年度考核目标分值4分以上(含4分)的为优秀。现将2009年度清远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及2010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分公布如下:

  2009年度清远经济开发区和各县(市、区)
  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及2010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分

地 区

2009年度考核目标分

2009年度考核自评分

2009年度考核核准得分

2009年度考核结果

2010年度考核目标分

清远经济开发区

≥78

80.01

79.81

合格

≥80

清城区

≥78

88.6

82.6

优秀

≥80

英德市

≥80

89.81

83.81

良好

≥82

连州市

≥80

91.03

82.03

良好

≥82

佛冈县

≥77

88.5

79.5

良好

≥79

清新县

≥77

88.75

79.5

良好

≥79

连山县

≥72

79.18

73.68

合格

≥74

连南县

≥72

77.8

72

合格

≥74

阳山县

≥77

92

79.7

良好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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