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拨转部分;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拨转部分;
(四)财政补助;
(五)个人缴费;
(六)利息收入;
(七)依法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标准每人每年72元,按以下办法筹集:
(一)参加城镇职工(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二)参加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县(市、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按每人每年22元拨转;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元。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集渠道和标准视统筹基金运行情况,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适时调整。
(五)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其普通门诊统筹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补助25%、县(市、区)财政补助25%、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补助50%。每年度的补助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汇总提出,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财政局核定后按有关规定拨付。
(六)城镇居民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缴费时间、方法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七)各县(市、区)将保险费的本级财政补贴部分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划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财政专户。
(八)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中补充。
第五章 普通门诊待遇
第六条 普通门诊待遇是指特殊门诊项目以外的门诊、急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同时停止普通门诊统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