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77号)(发布日期:2010年1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10]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业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一○年二月一日
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
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粤劳社发〔2009〕1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是由政府组织,财政补贴,个人缴费,旨在保障普通门诊基本医疗的一种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三条 凡参加清远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含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人员)、农民工(劳务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必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参加清远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
第三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拨转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