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高于制造商指导价的;
(三)以自主创新产品名义谋取中标、成交后将合同转包的;
(四)中标、成交后将自主创新产品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五)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的。
第五十一条 获得首购订购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财政部门应将该产品从《清单》中删除,并及时反馈省科技部门。
(一)提供虚假政府首购证书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
(二)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将合同转包的;
(三)获得政府首购、订购合同后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提供的政府首购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使用,
或者承担的研究开发任务不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的。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意见未作出规定要求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