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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明确对订购产品供应商的具体要求、订购项目成果的详细技术要求、以及相关评分要素和具体分值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合理设定订购产品供应商资格,包括技术水平、规模、业绩、资格和资信等,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和限制任何潜在的本国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订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十九条 首购产品公布前的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执行,首购产品公布后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首购政策执行。

第七部分 重大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四十条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所需原材料、机器设备,比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据本意见要求,鼓励优先购买列入《清单》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指列入国家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且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60%,并纳入项目竣工审计的范围之内;审计后如不符合承诺要求的,审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第八部分 政府采购监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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