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因变更、撤销、中止或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的,采购人有权作出终止合同的决定。
第六部分 首购和订购
第三十条 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的认定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以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首购产品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等部门研究确定后纳入《清单》予以公布,开具政府首购证书,在有效期内实行首购。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科技部门推荐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产品,经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可以补充进入《清单》。具体推荐程序由省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清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首购产品。
第三十四条 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应当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对于符合政府首购基本条件的试制品的采购活动,参照本意见要求执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授予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府订购活动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