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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加分;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加分;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加分;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加分;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加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在评审时应计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占总报价的比重,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加分幅度分别为第二十一条(一)至(七)款的加分幅度乘以该比重。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投标供应商具备经国家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5%分值;具备经省科技行政等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型企业资质的,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或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鼓励供应商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风险问题,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险种,可以将投保科技保险作为评审因素,并设商务评审部分的3%分值。

第五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适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指在投标截止时间为止)。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的,不得违背促进自主创新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条款、签订补充条款或协议涉及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将补充条款或协议的内容、补充理由,以及变更后的合同、补充条款或协议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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