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5%的价格扣除。
第十九条 采用性价比法评标的项目,应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述原则,在商务评标项中增加自主创新产品评审因素,并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投标报价4%-8%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价格扣除;
(三)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给予6.5%的价格扣除;
(四)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的,给予6%的价格扣除;
(五)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且申请了国外专利的,给予5.5%的价格扣除;
(六)该自主创新产品拥有中国发明专利的,给予5%的价格扣除;
(七)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给予4%的价格扣除。
第二十条 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自主创新产品时,供应商应单独列出自主创新产品报价,评审时仅对自主创新产品按第十八、十九条的(一)至(七)款进行价格扣除,且价格扣除幅度不能叠加。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应当增加自主创新评审因素,并在评审时,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对技术和价格项目按下列规则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和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8%幅度不等的加分,具体加分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8%的加分;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7%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