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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部分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如该产品符合第十八条(一)、(二)、(三)款的条件,经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应当优先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加。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采购文件中对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的内容。

第四部分 政府采购评审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价格扣除是指“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对其投标价格按照国家及广东的有关规定在评审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政府采购合同仍以投标价格为准。”

  第十八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具体价格扣除幅度如下:

  (一)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10%的价格扣除;

  (二)该自主创新产品近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或广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给予9%的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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