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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限制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指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下同)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积极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定期向自主创新型企业和科研机构通报采购信息,建立起企业和科研机构快捷、便利获取政府采购需求信息的“绿色通道”。

  第六条 采购人应及时将自主创新产品的使用情况向各级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反馈,省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根据反馈情况及时更新《清单》;企业要建立自主创新产品使用意见反馈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供有效期内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经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审核确属《清单》内产品的,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优先采购。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参与投标时不得故意虚抬报价,并有义务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自主创新产品价格说明。

  第九条 联合体参与投标时,联合体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为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投标供应商的,联合体视同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商。

  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采购外国产品的,应当坚持有利于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将合同授予转让核心技术的国外企业。

第二部分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考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按照《清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标明自主创新产品。年度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应与部门预算同时编报,年中追加预算应当按预算审批程序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对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优先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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