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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印发《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9〕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含集采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引导、鼓励、扶持、促进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自主创新中的导向功能,规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推进我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部分 总体要求

  第一条 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依法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行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及实施政府首购和订购。

  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广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货物和技术服务,该《清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科技部门依据政府采购的需求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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