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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白沙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白沙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琼价审批[2010]61号)


  报来《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的请示》(白发改价格[2010]01号)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委拟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请你们督促环卫部门按照《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认真组织实施。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方可收费。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五、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白沙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序号

类 别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一档

二档

三档

非居民户

1

行政类

元/月

40

70

100

2

商业类

元/月

20

40

60

3

餐饮类

元/月

60

100

140

4

旅业类

元/月

50

90

130

5

农贸市场类

元/月

800

1000

1800

6

摊点类

0.5元/日

20元/月

30元/月

7

汽车修理厂类

元/月

100

170

240

8

学校类

元/月

100

200

300

9

车站类

元/月

300

居民户

元/户·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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