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78号)的要求,为及时掌握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落实情况,从2010年5月开始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1、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应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储存、销售情况月报表》(附2),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必须向市安监局报送。同时抄报仓库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报送。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表格中注明停产原因、时间段等内容,产品品种细化到小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表格“产品品种”栏中,依次写明每间仓库实际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量。限放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限放期间,无烟花爆竹销售的,填写烟花爆竹购进数量,并在数字前加“-”,以便区分。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流向登记报送情况,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检查落实。未按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准确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将联合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安监局汇报。
三、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力度和密度,按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分阶段分重点,认真做好高温高湿季节、汛期、生产经营旺季、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期的安全检查。要将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药物安全性检测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问题严重、整改措施不力或敷衍推延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存在违规烟花爆竹、倒卖(租借)许可证或对外出租生产储存设施的,一律不予上报颁(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
四、做好安全培训和系统填报等工作
1、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近期要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国家有关新安全标准规范,通报近期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
2、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采取措施,保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烟花爆竹各项管理规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除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至少8人)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外,还要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人,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各2人),人、证、岗位不能一一对应、培训时间过期、人员调离或将来需要更换人员的,要积极到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