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近几年以来,在全市安监系统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储存仓库全部进行了改造升级,安全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仍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安全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烟花爆竹药物检测相关工作的落实
近日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6号,附1),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我市的两家烟花爆竹企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1、采取有效措施,将省局确定的18家生产企业全部清出济南烟花爆竹市场。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对照名单,首先进行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存有上述企业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尽快妥善销毁;凡是与上述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尚未进货的,购买合同作废;今后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购买、储存和销售上述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全部烟花爆竹产品自查一遍,凡是没有省级质检部门烟花爆竹检测合格证的,要全部封存,待进一步检测确定后再行处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二处)。市安监局将组织专门的检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对省局通报的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济南繁荣商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市、区安监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情况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二处)。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采购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作为原材料,不得违反药物禁忌配伍规定生产,不得将生产的A级产品与其他烟花爆竹产品混存混放。
二、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