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考评。
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二级的,向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书面提出考评申请;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三级的,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成立自评小组后,也可聘请具备乙级资质及以上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考评后出具报告。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自评报告的,应由安全评价机构在自评报告上加盖公章。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安全评价时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的,自评报告视为有效。
(三)企业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
1.《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申请表》(附件2);
2.《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审核(推荐)表》(附件3);
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附件4);
4.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生产工艺或服务主要过程的流程图或示意图);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文件(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实施以后);
6.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
7.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8.法人或委托法人资格证明;
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10.地理位置图及厂区平面示意图;
11.主要生产设备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清单;
12.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
13.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14.一年来安全投入清单;
15.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四)考评、颁证、公告。
考评机构自收到企业的考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是否通过资料审核进行书面回复和确定考评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完成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评报告并颁证、公告。
考评机构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九条 对申请企业进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考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