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负责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证书发放和公告。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机构的指导,对全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的,经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推荐,由企业自主申请,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考评,考评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由企业自主申请和自主考评或聘请具备乙级资质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自评,经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自评结果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进行资料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每季度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进行公告,并及时将颁证情况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行政许可;
(二)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爆炸、泄漏事故;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并已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
(五)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考核评级标准如下:
一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
二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三级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
以上级别企业每一个A级要素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A级要素得分计算方法见附件1。
第八条 考评程序。
(一)企业自评。
申请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标准的要求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企业成立由主要责任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并确定自评等级,形成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