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实施省委、省政府民族地区民生工程中的相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移民、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负责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进行审查。
(九)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信息、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访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和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具体事宜;负责有关史志编纂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负责散杂居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管理省散杂居民族发展资金;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相关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
(三)监督检查处。
协调、指导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并负责督促检查;拟订涉及少数民族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提出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参与民族地区维护稳定、反分裂斗争以及涉及行政区划、边界纠纷、资源权属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承担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