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扎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17、在6月底前,巩固完善5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建立实施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8、在11月底前,全市所有的乡镇一般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启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12月底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建立实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9、6月底前,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全部列入医保“三张网”报销药品目录,落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物报销比例1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用基本药物全部实行网上采购中标药品,统一企业配送。12月底前,完成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011年度所需药品(包含基本药物)的省级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确定统一配送企业。(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推进药品分级管理,在2009年的基础上,新增120家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列入药品分级管理,100%达到分级管理的标准。(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2、所有零售药店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3、监督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省确定的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24、深入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农村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对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供应及时、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5、强化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质量监督档案;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使用试点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对本市生产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抽验覆盖率达100%,并对中标基本药物品种增加抽验频次。(责任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五)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26、支持6所县级医院、8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和6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
27、实施《江西省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6月底前完成乡镇卫生院和城市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