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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的通知

  7、全市新农合参保人数367.15万人,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2%以上。(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二)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8、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100元,未成年人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基金使用率达到85%。力争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扩大到60%的统筹县(市、区),探索推进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9、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适当提高城镇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0、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1、积极探索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其中财政补助120元、个人缴费30元)。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5个新农合统筹县(市)推行门诊统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12、新农合参合农民在10个县(市、区)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结合实际启动开展相邻县、乡“当地参合、异地住院、同等直报”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13、将贫困家庭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比例提高10%,年救助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落实好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手术费用补助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14、加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探索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在1个新农合统筹县(市、区)探索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15、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域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市内就地就医、就地实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监管
  16、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评估制度,12月底前对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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