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负责国土资源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监管;负责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和外事活动的具体工作。
(十四)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五)信访处。
研究分析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其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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