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耕地保护处。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方面的政策规定与管理办法,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五)建设用地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拟订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后实施的监督和备案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六)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州)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地籍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省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质勘查处。
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地质勘查成果统计;承担石油、天然气及煤层气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和审核对外合作区块。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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