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报送资料:
(一)残疾人员花名册;
(二)有效的残疾人员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四)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
(五)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及银行支付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等10部门2005年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的认定管理,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执行。
报送资料:
(一)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报送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二)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报送资料:
(一)设备说明书、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
(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1、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
2、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