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一)省科委、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报送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一)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每年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
(二)购买生产性设备发票及清单:
(三)生产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固定资产明细帐;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一)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证书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