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报送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
(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议、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报送资料:
(一)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企业证明
(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
(三)相关股权、债权和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报送资料:
(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书或文件;
(二)设立非营利性组织章程、协议;
(三)相关事项声明(其内容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报送资料:
(一)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三)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报送资料:
(一)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二)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执行。
(一)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