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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9〕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减免税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实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及报送资料
  2、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申请书
  3、企业备案资料传递登记表
  4、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回执单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免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列入本办法需要备案管理的减免,必须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程序和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十五)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十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税额;
  (十八)过渡性税收优惠;
  (十九)其他需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项目的条件按照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备案申请书。内容包含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项目、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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