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结论文件(复印件)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利废比例的检验报告;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并允许补充或更正有关内容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后,需按《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指派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吻合,申请材料中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利废原料与省、市税务机关转发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名单中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能按照要求,单独核算生产成本、销售额、应纳税额;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利废原料及掺兑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第八条 经实地核查后,对纳税人提出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申请,由县(市)区税务机关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审核认定,并及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始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税款所属期)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的当月。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次月起,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展纳税评估后,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检查及纳税评估,每年定期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核查清理,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