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9〕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省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和由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税款的产品。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三)取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