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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9〕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省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和由税务机关退还增值税税款的产品。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会计核算健全,能单独计算每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成本、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二)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属于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三)取得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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