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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上游供气方租用省内第三方供气设施,租用价格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燃气用户租用省内第三方供气设施的,租用费用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跨供区的由供区覆盖范围内的最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除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做好自身的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管理工作外,还要担负起区域价格协调的责任。

  2、各地在调整城镇管道天然气特别是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将非天然气成本增加因素计入天然气销售价格中搭车加价。

  3、各地在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应按《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4、各地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与上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中,管道燃气输差取值统一为8%。

  5、居民生活用压缩天然气价格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不征收天然气价格调节金。

  三、简化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终端用户价格分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两类,也可以不分用户类别,统一作价。以下情况除外:燃气企业有供化肥生产用气的,其价格类别可以单列;燃气企业有趸售气的,趸售气价原则上由供需双方按低于同类别终端销售气价协商确定。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跨供区的由覆盖范围内最高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对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实行阶梯价格。

  四、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7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元,自2010年7月1日0时起执行。6月1日至7月1日之间天然气出厂价格对车用压缩天然气企业的影响各地可使用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冲减。

  五、完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地应按规定相应调增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征收标准。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首先用于对受天然气调价影响的城市公交、农村客运车辆的补贴,如有节余,可统筹用于对受天然气调价影响的低收入群体的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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