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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6月24日 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

  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1、各地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的天然气销售价格仍然按照川价电发〔2003〕32号和川价发〔2009〕101号文中的授权进行管理;跨县(市、区,含扩权县)供气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跨市(州)供气的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所在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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