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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等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办理等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范围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发票领购簿;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四)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其副本;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方式

  为便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查找、核对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一律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外网站上刊登遗失公告。其中,遗失公告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外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外部网站\首页频道\部门服务\征收管理处\遗失公告\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内网发布路径是:安徽国税内部网站\处室之窗\征收管理处\专题信息\发票遗失(证件遗失)栏目。

  三、关于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程序

  (一)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公安机关报失,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并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普通发票及证件挂失的相应操作。《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或《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在1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国税机关上报至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实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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