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10]54号 2010年6月24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简称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环境保护厅挂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环境保护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五)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省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省污染物减排工作。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