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或个人保管,一份与鉴定证明存根联粘贴,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2: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
税鉴〔 〕 号
(送检单位或个人名称):
送检时间:
发票名称: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送检发票共 份。
送检目的:上述发票的真伪。
送检结论:
附:发票式样 份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证明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本证明适用于取得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鉴定发票真伪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检单位或个人名称:单位(含税务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的填写名称,个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的填写名称;
(2)送检物品: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所送检的发票名称;
(3)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送检发票所对应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4)送检结论:根据鉴定,结果一般分为三种,送检发票均为真票,送检发票均为假票,送检发票部分真票和部分假票,据实填写。
4.证明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第一联(存根联),负责鉴定的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二联(鉴定联),交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
附件3:
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税转〔 〕 号
:
在受理纳税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过程中,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已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特将所附的转办单转交你局进行检查,请于收到本转办函三十日内将检查结果反馈我局。
附: 1. 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单(略)
2.《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复印件(略)
3. 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送检的发票原件(略)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地 址: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