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一律采取免费方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申请人不承担发票鉴定中发生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普通发票鉴定印章和相关文书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格,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刻)制发放,开具的“证明”应序时编号并装订成册存档。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指定1人兼职负责普通发票鉴定工作,确保发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人员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编号:
申请鉴定发票名称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数量(份)
| 填写内容
| 合计金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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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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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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