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原件;
(二)单位(含国税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则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四)《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有关资料提交给负责鉴定的国税机关审核后,然后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负责鉴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后,对当场可以鉴定真伪的,当场办理并出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当场不能鉴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鉴定结果并出具“证明”;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鉴定部门应开具“证明”提供给申请人;发票原件为假发票,鉴定部门须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开具“证明”提供给申请人。
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局等)要求开具“证明”,鉴定部门须把发票原件粘贴在统一格式的“证明”上,同时在发票原件和证明上骑缝处分别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鉴定国税机关”公章。
如送检发票装订在凭证上不便撕下粘贴的,应在发票原件上直接加盖“经鉴定,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同时出具“证明”。
第十条 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国税机关发售使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鉴定部门须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查核,该票不是出售给该单位使用,不能作入帐凭证”字样的印章。同时,填制《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详见附件3)连同证明复印件1份及发票一并移交到发售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电话咨询、信函等方式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受理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将普通发票查询途径告知纳税人,由纳税人自行查询;或者纳税人将发票原件送至开具地主管国税机关现场鉴定,由开具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发票复印件的鉴定申请。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一般不受理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