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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15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1.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申请表

  2.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

  3.普通发票违法违章情况转办函

  4.普通发票鉴定印章式样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8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手续和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国税机关负责,鉴定受理机关为鉴定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外省(市、自治区)普通发票,一律由普通发票监制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第四条 开票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核实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的虚实。

  第五条 税务机关鉴定普通发票,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发票查询系统及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进行鉴定,具体查询系统和防伪措施由省局提供。对难以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由防伪品供应厂家和普通发票印制厂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对查获的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假发票,由案发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处理。

  第七条 申请鉴定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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