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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保障组由机关服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协调、保障突发事件处置期内设备供应、车辆安全等后勤保障工作;

  综合组由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应急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的范围及造成的后果,监督应急事件的处理,提出应对应急事件发生的措施,改进应急事件处理的方法。

  第八条 各单位应急组织、人员分工、联系电话应主动公开,以便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联系。

第三章 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实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于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事发地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过运维工作流系统向上级报告;对于一些非技术问题,首先通过电话报告,随后采取书面材料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对极其严重的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当书面向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影响范围以及应急措施等。

  第十条 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以安装监控系统、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和维护办税服务厅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 应急处理及保障

  第十二条 涉税业务应急处理原则是:能够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办理的,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补办。

  第十三条 税务登记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且自愿留存资料的,能够当场办理的受理即办;无法当场办理的,应收取资料,妥善保管,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办理并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全或不愿意留存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的资料,做好登记,待业务处理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纳税人补办;

  因突发事件导致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由事发地办税服务厅出具情况说明,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发票发售业务按以下应急流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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