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国税发〔2010〕1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急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
应急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涉税事项的有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国税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因下列原因,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情形:
(一)停电;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
(三)软件系统升级或软件系统故障;
(四)重大、紧急税收业务或征管流程调整,信息系统网络调整;
(五)办税服务厅发生寻衅滋事、聚众闹事事件;
(六)办税服务厅所在地发生疫情、火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情形;
(七)其他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情形。
第四条 突发事件的处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积极预防。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对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应当提前公告,并告知纳税人涉税业务处理方法和办理时间;对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业务应急处理流程,并在事后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全程服务。处理突发事件应以保障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先受理,再补办、后排查。先处置纳税人需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待应急状态解除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后查找内部造成问题的原因。